一、法律规定:
1. 担保人应当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2. 未经被担保人同意,任何第三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债务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这也是为了保障被担保人的权益。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
3. 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偿还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4.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对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当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需再对被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5. 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依法可以转移的物进行担保,债权人需要知道并且接受该事实。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二、法律依据原文:
1. 担保人应当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2.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债务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3.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4. 当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需再对被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5. 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依法可以转移的物进行担保,债权人需要知道并且接受该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总结:5. 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依法可以转移的物进行担保,债权人需要知道并且接受该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