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继承开始
1.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遗产包括:工资、奖金、抚恤金、救济费;房屋、林木、作物、牲畜;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本条规定的遗产还包括遗产所有者的个人生活用品和其他财产。”
2. 第九十二条规定:“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前,应当先清理遗产。”
二、方式:法定继承
1.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债务,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遗产不足清偿时,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担。”
2.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三、期限:死亡后的五个月内进行
1.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遗产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
2.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其在遗产处理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随之消失。”
四、责任:替代赔偿
1.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丧葬费用等经济补偿,由继承人根据实际情况负担。”
2.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未表示接受或者反悔的,视为放弃遗赠。”
五、内容:补充遗产范围
1.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遗产包括前款所列各种财产的增值部分。”
2.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有关事务由继承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结:2.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有关事务由继承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