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已有的采矿权是否可以增加新的矿种开采,以及如何依法进行操作。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看,这个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层面:
矿产资源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如果要增加矿种,则需要审视原采矿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如未包含新增矿种,则需依法申请变更。
采矿权变更程序: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矿权人需要变更开采矿种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变更登记。
环境影响评估: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规,增加新的矿种可能需要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新矿种开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性法规与政策:鉴于不同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可能存在差异,还应参考地方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和政策。
行政审批权限:根据国家及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采矿权增加矿种的审批可能涉及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
综上所述,在中国境内,采矿权人若欲增加开采矿种,必须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履行变更登记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并参照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只有在完成所有必要流程后,才能合法地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新增矿种的开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