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必要性:根据《保险法》第18条,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应当书面进行,这体现了法律对保险权益明确和保护的要求。面对面办理有利于确认双方对受益人的理解无误,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纠纷。
2. 权益保护: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法律规定受益人的确定应遵循自愿、公正原则。面对面操作能确保受益人了解并接受其权益,避免事后产生异议或争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3. 诚信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基于双方的诚信,面对面办理可以核实身份,确认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符合《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
4. 纠纷处理:如若发生保险纠纷,受益人身份的认定可能成为关键。面对面办理有助于留下明确的证据,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查证,降低后续诉讼或仲裁难度。
5. 法律效力:《民法典》明确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受益人亲自办理可以确保合同内容清晰,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从法律角度看,买保险时受益人的指定确实需要当面办理,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保护各方权益,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