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教育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应退还费用以及退款的比例应当如何设定,希望得到一个基于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的合理建议。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表明如果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或在七天冷静期内要求退款,教育机构通常需要全额退款。
其次,关于课程进行中退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如教育机构违约或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退款比例需按实际消费情况计算。
再次,若因学员个人原因申请退款,具体比例可参考《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但必须确保这些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各地教育部门可能会有地方性规定,例如北京市教委发布的《北京市校外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课程结束前,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应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的学费”。
最后,如果教育机构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或改变课程内容,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原协议执行或者退款,退款比例按未履行部分占总课程的比例计算。
综上所述,教育机构的退款比例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中明确的退款规则也具有法律效力。在处理退款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