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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早教机构不退费投诉?

用户:133****4196 古丈县 2024-11-29 07:55 消费权益 浏览量:248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您希望了解关于启蒙早教机构不退费的情况,以及在法律层面上如何维权。

作为一位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三、经营者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四、教育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五、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综上所述,若启蒙早教机构拒绝退还预付款,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退款。建议消费者首先尝试与早教机构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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