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用户想了解在教育机构将自身业务及合同转让给其他机构后,原学生是否有权要求退费,以及依据何种法律规定可以进行退款。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教育机构转让应通知学生并取得其同意,如未妥善处理学生的既有权益(包括剩余课程费用),学生有权拒绝转让并主张退款,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若教育服务发生重大变更(如转让)且影响服务质量,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相应费用。
教育培训合同性质: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若教育机构转让构成对教育培训合同主要条款的重大变更,未经学生同意,学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退款。
预付费消费规定: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在无法继续履行提供服务义务时,应当退回预付费余额。教育服务虽非直接涵盖其中,但可作为参考依据。
教育行业规定:针对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对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有具体规定,如因机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需按约定或法定标准退还费用。
总结:在教育机构转让的情形下,基于《合同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教育行业管理规定,学生在未被充分告知并同意转让,或者转让影响到原有服务质量和效果的情况下,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学费。因此,对于此类问题,建议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