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的是:舞蹈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全额退款?以及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消费者已经履行了部分课程或服务,舞蹈机构有权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扣除相应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如果舞蹈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或补偿。
预付款与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消费者支付的是定金,且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则无权要求全额退还。
格式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果舞蹈机构的退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协商解决与诉讼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与舞蹈机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或通过行政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舞蹈机构是否可以拒绝全额退费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首先尝试与机构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