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教育机构因故关闭时,学生或家长应遵循的退款步骤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资深律师,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这个问题:1)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用;3)教育部门的规定;4)民事诉讼程序;5)行政投诉途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教育机构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应承担退款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再者,各地教育部门可能会有具体的操作指南或处理办法,如《北京市校外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培训机构终止培训服务或者因破产、并购等原因进行业务转移的,应当提前60天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并妥善安置培训人员,处理好与学生的退费事宜”。
若协商无果,家长或学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款。同时,也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教育机构关闭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学生或家长有权依据合同法和消保法申请退款。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需参照地方性法规并借助司法或行政手段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