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涉及成都地区的培训机构在面临清算时,学员应如何主张并获得应有的退费权益。答案需关注培训机构的合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用、企业破产法的退款规定以及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等。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行教学服务,学员有权要求退款。
其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赋予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培训机构清算时,学员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据该法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部分费用。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以及其他债权。学员的预付款项在此序列中寻求清偿。
第四,成都市教育局等部门可能出台了针对培训机构管理和退费的具体规定,学员需要了解并参照执行。
第五,考虑到教育培训行业的特殊性,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也可能对学员的退款权利有所影响。
综上所述,成都培训机构清算退费问题的解决,需要结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破产法及地方与行业政策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学员应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确保在培训机构清算过程中获得应有的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