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在幼托服务机构未能提供约定服务时,家长是否有权要求退还费用,以及具体的退费条件和程序。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合同法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幼托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家长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幼托服务属于预付费服务,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特殊商品范围,因此幼托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时,家长有权要求退款。
三、侵权责任法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幼托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构成违约行为,家长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费用。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幼托机构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必须确保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若幼托机构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照护与教育,家长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还费用。
五、教育法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托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家长有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还费用。
综上所述,幼托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时,家长有权要求退还费用。建议家长先与幼托机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