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咨询的问题是关于舞蹈机构在破产情况下,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或未消费课程费用时应遵循的退费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资深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您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合同解除与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舞蹈机构破产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舞蹈机构在破产的情况下,应当承担退还学员预付款的责任。 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舞蹈机构破产的情况下,学员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便在破产清算中得到清偿。 四、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在舞蹈机构破产的情况下,学员的债权可能无法优先受偿,只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 五、消费者协会介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因此,如果舞蹈机构破产后拒绝退还学员预付款,学员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要求其介入调查并协助维权。
综上所述,舞蹈机构破产后,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学员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