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当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规定不予退款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费。
首先,从合同效力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协议中的“不退费”条款是在公平、自愿原则下签订,并无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那么该条款一般是有效的。
其次,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但对于教育培训服务,因其特殊性质可能不受此限制,但如果培训机构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存在违约行为,则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第三,若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时即使协议中有“不退费”条款,也不能排除消费者的索赔权利。
第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十九条规定:“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预收费用必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对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费。”
最后,若涉及未成年人培训,还需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虽然培训机构协议中可能存在“不退费”的约定,但若培训机构未履约、存在欺诈、误导、违规收费等情况,或者不符合相关行政规章的要求,消费者仍有可能主张退费权利,并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