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咨询的是关于填报志愿机构退费难的问题。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为您提供详尽的法律建议。
一、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已签订合同,而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则构成违约,可要求其退还费用。如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性信息,导致学生和家长做出错误决策,可以主张退费。第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三、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三章第五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机构提供的合同中存在上述情形,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四、教育培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若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设置不合理收费项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退还多收部分。第48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果机构存在乱收费现象,可要求退还多收部分。
五、消费者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果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费并要求赔偿。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遇到填报志愿机构退费难的问题时,应首先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其次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同时应注意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教育培训合同中的乱收费现象。如果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