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在疫情期间,因政府防控措施导致无法正常上课的情况下,培训机构是否应当退还学费的问题。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该法律问题:第一,合同履行障碍;第二,不可抗力的认定;第三,教育培训合同的特殊性;第四,退费条款和双方约定;第五,教育部门的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其次,《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培训机构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签订的协议确定。若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情形下退费的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培训机构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退还部分费用。此外,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若收费超出此范围,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因疫情导致培训课程无法继续,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费用。
综上所述,培训机构是否应当退还学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障碍、不可抗力的认定、教育培训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教育部门的规定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