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在“双减”政策背景下,若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或者业务调整,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其退款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应如何依法进行。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1、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双减政策可能导致原教育培训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有权据此要求退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3、教育部门规定:“双减”政策下,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提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其中包括对预收费的管理及退费的规定。
4、地方性法规:各地可能出台有关教育培训机构预付费管理及退费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教委发布的《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等,消费者需参照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5、司法实践: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判断消费者退款诉求是否合理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在“双减”政策背景下,若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提供原有服务,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款,并遵循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部门规定、地方性法规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同时,消费者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应当就退款事宜积极沟通协商,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