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涉及疫情期间杭州培训机构的退费问题,具体想了解的是:在疫情导致培训课程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学员是否有权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已支付的学费?如果可以退费,退费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作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因此,在疫情期间,由于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如封城、停课等),导致培训机构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培训机构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原则上不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学员无权要求退费。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学员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尚未消费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于培训机构而言,学员已经支付的学费属于预付款项,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尚未提供的服务对应的费用。
具体到退费的标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虽然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商品销售,但在教育培训领域,学员也可以参照该条款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尚未提供的服务费用。
许多培训机构在与学员签订合同时,可能会使用格式条款,限制学员的退费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则该条款无效。
因此,如果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一旦缴费概不退费”或类似的条款,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学员仍然有权根据不可抗力或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费。
疫情期间,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发布了多项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指导意见。例如,浙江省教育厅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线上教学或延期复课,并妥善处理学员的退费问题。对于因疫情无法继续参加培训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退还剩余的培训费用。
此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疫情期间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消费维权的公告,强调消费者在遇到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情况时,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学员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如果培训机构拒绝退费,学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杭州培训机构的学员有权根据不可抗力或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还尚未提供的服务费用。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退费义务,否则学员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