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983条:“赠与人在赠与后,有义务将受赠人指定为受益人。赠与人的指定或者变更遗嘱未通知受赠人的,视为未履行。”
2. 《民法典》第979条:“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或者遗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 《民法典》第982条:“接受遗嘱的人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取得遗产。接受遗嘱的人在遗嘱生效后,有义务代替遗嘱人执行遗嘱。”
4. 《民法典》第984条:“接受遗嘱的人因情况需要,可以将被委托代行的部分或者全部遗嘱行为转交他人代理。”
5. 《民法典》第985条:“遗嘱人未表示放弃受遗嘱继承权,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行使遗嘱继承权。”
二、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享有权利的人有权在指定或变更后作为受益人。
三、结论:
1. 赠与人可以选择改变其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但需事先通知受赠人,并经受赠人同意。
2. 接受遗嘱的人也应在遗嘱生效后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如果接受遗嘱的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交他人代理,应由法定代理人或经过公证的遗嘱见证人进行操作。
4. 在无明确指定的情况下,接受遗嘱的人享有法定继承权,也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行使遗嘱继承权。因此,具体的行为须谨慎考虑和处理。
总结:4. 在无明确指定的情况下,接受遗嘱的人享有法定继承权,也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行使遗嘱继承权。因此,具体的行为须谨慎考虑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