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用户关注的核心在于,当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多次关闭,导致学员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时,学员是否有权要求全额退款,以及这一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操作要点。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合同法视角下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培训机构多次关闭,显然已构成违约,影响了学员接受教育服务的合同目的,学员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培训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学员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虽然直接针对培训机构关闭后退费的规定较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此条款可间接支持对非正常经营的教育机构进行规范,保障学员权益。
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为学员在培训机构未按期提供服务时解除合同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与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号)中,对于教育培训合同的解除条件、退款比例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具体指导。
总结: 学员在面对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多次关闭的情况时,不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退款,而且可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及民法典等多部法律法规找到支持。实践中,应充分利用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