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山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退费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为您详细解析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因此,校外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设置不合理收费项目。如果培训机构存在乱收费行为,学员有权要求退还多收部分的费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校外培训机构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教学服务,学员有权要求其退还预付的培训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学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但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教育领域的规范性要求。如果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其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当校外培训机构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教学服务时,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同时,学员也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遇到培训机构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机构退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