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权
1. 确保权: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二权
2. 投保权: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前,应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充分了解,并签订明确的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保证保险,以及如何使用保证保险。
三、第三权
3. 支付权:当被保险人死亡或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包括了保证保险的责任部分,也包括了保险公司的其他服务费用。
四、第四权
4. 变更权:被保险人在不影响保证保险的情况下,有权变更其保证保险的内容,或者解除保证保险。
五、第五权
5. 提示权: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其提供保险服务之前,就有关保障的内容进行清晰的提示。
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财产,而被保险人则是保证保险的使用主体。同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如支付赔偿金等。因此,保证保险的利益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性,需要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财产,而被保险人则是保证保险的使用主体。同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如支付赔偿金等。因此,保证保险的利益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性,需要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