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的是,在教育机构因搬迁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学生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学费。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为您详细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教育机构搬迁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与学生的教育培训合同,这属于上述第(四)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学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学费。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机构搬迁后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教育机构搬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学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未履行部分的费用。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如果教育机构搬迁导致其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且该机构未能合理安排学生的后续学习计划,那么学生有权要求退还学费。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教育机构搬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学生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当教育机构搬迁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教育培训合同时,学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