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在教育机构中,当学生或家长要求退还学费或获得额外课程补偿时,应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权益。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将此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合同法视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如果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未提供约定的服务质量或数量,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同时,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若教育机构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若教育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行为,消费者可依据该法第55条要求双倍赔偿。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广告法视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如果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违反了该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广告法》第55条要求赔偿。同时,依据《广告法》第45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法典视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教育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费用。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法视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若教育机构存在乱收费的情况,违反了该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教育法》第74条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同时,依据《教育法》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综上所述,当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时,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