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在新冠疫情背景下,舞蹈机构学员家长询问因疫情导致的课程暂停或无法正常进行时,其是否有权要求舞蹈机构退还相应学费,以及如何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维权。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详细分析:
合同履行受阻与变更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因疫情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舞蹈培训合同中,如因疫情导致长期停课,家长有权主张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赋予了双方在疫情影响下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例如调整上课方式、顺延课程期限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家长作为消费者,若舞蹈机构未能提供约定的线下教学服务,可援引该条款主张退款。
预付式消费法规:舞蹈培训通常涉及预付费,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如舞蹈机构发行预付卡,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保障消费者权益。如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退还卡内余额。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针对疫情期间培训行业可能出台具体指导政策,如要求培训机构合理调整收费、妥善处理退费纠纷等。家长应关注当地政策,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诉讼或调解途径:在与舞蹈机构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家长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解决争议。此外,也可依据《人民调解法》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保存好缴费凭证、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对维权至关重要。
最新完整中国法律依据原文(部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总结:面对疫情导致的舞蹈培训问题,学员家长依据《民法典》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付式消费法规及地方教育政策,有权要求舞蹈机构退还相应费用。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或调解途径依法维权,务必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