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教育培训机构更换老师后,是否可以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具体来说,用户希望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学员有权要求机构退还学费。
合同履行与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特定老师的授课,且该老师对学员选择该课程具有决定性影响,那么机构未经学员同意更换老师可能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机构未事先告知学员更换老师的情况,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该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合同解除与退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更换老师导致学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更换老师导致学员的学习效果受损,学员可以要求机构赔偿相应的损失。
协商解决与诉讼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学员首先应与机构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学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学员在教育培训机构更换老师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费或赔偿。建议学员首先与机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