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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机构收退费?

用户:130****7317 汉阳区 2024-11-28 17:55 消费权益 浏览量:21624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您提出的“特教机构收退费”问题,核心在于特殊教育机构在收取和退还学费时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及第五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教育服务,不得随意收取或拒绝退还学费。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这表明,特殊教育机构作为民办教育机构之一,必须遵守上述法规,合理收取学费,并且在学生退学时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说明,当学生与特殊教育机构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时,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若学生因故退学,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学费。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该法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对于特殊教育机构而言,也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接受教育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

综上所述,特殊教育机构在收取和退还学费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服务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总结:特殊教育机构在收费及退费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教育服务的质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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