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设立保险受益人,需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其设立过程应遵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自主意愿,并符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保险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撤销保险受益人,但须遵循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相关规定。
三、受益顺序与份额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数名保险受益人,并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若前一顺序受益人死亡,其受益份额由后一顺序受益人享有。
四、受益权的丧失与恢复
《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消失后,如无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另行指定受益人。
五、保险金的给付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独立请求权,不受被保险人债务的影响。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同时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总结::保险受益人账户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变更、撤销、受益顺序与份额的确定以及受益权的丧失与恢复,均受到《民法典》的严格规范。保险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独立请求权,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依法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风险转移与经济补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