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保险身故受益人首先应遵循被保险人生前订立的有效遗嘱。若遗嘱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及受益比例,保险公司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赔付。
二、无遗嘱时的法定继承
若被保险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1130条)。因此,在无遗嘱指定的情况下,保险身故金应由法定继承人按上述顺序和比例分配。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或放弃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子女(即被保险人的孙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同样,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第1152条)。这些情形下,保险身故金的分配需考虑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的权益。
四、特殊情形下的继承份额调整
《民法典》第1130条同时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若法定继承人存在上述特殊情况,保险身故金的分配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五、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若法定继承人因以上原因丧失继承权,保险身故金的分配将不考虑其份额。
总结::保险身故受益比例的确定,首要依据被保险人生前有效的遗嘱指定。无遗嘱时,遵循《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继承人特殊困难、多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等特定情形下,保险身故金的分配比例应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