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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受益人放弃?

用户:150****9926 丰城市 2024-04-28 15:33 保险理赔 浏览量:4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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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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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一、案例介绍

以甲乙丙丁四名保险合同当事人为例。甲为乙购买了健康险,丙为丁购买了人寿险,而丁同时向甲和丙签发了保单,并在保单上写明“我同意将此保单的所有受益人变为甲”。

二、法律规定

1. 《保险法》第78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行使权利,但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要求。”

2. 《保险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其他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有权要求继续享有保险金。”

3. 《保险法》第95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单独行使权利;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事先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单独行使权利。”

三、法律依据

1. 第78条:“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行使权利,但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要求。” 这里,被保险人的权益即指甲的利益。

2. 第91条第二款:“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其他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有权要求继续享有保险金。” 这里,投保人的权益即指丙的利益。

3. 第95条第一款:“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单独行使权利;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事先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单独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如果甲乙丙丁中任何一人放弃受益权,那么他/她就不再具备享受保险金的权利。

总结:

综上所述,如果甲乙丙丁中任何一人放弃受益权,那么他/她就不再具备享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一受益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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