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以甲乙丙丁四名保险合同当事人为例。甲为乙购买了健康险,丙为丁购买了人寿险,而丁同时向甲和丙签发了保单,并在保单上写明“我同意将此保单的所有受益人变为甲”。
二、法律规定
1. 《保险法》第78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行使权利,但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要求。”
2. 《保险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其他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有权要求继续享有保险金。”
3. 《保险法》第95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单独行使权利;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事先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单独行使权利。”
三、法律依据
1. 第78条:“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行使权利,但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要求。” 这里,被保险人的权益即指甲的利益。
2. 第91条第二款:“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其他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有权要求继续享有保险金。” 这里,投保人的权益即指丙的利益。
3. 第95条第一款:“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单独行使权利;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事先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单独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如果甲乙丙丁中任何一人放弃受益权,那么他/她就不再具备享受保险金的权利。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甲乙丙丁中任何一人放弃受益权,那么他/她就不再具备享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