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268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因此,人寿保险作为指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的赔偿金支付权。
二、生存权保障
在《民法典》中,生命权和健康权被视为基本的人身权利。人寿保险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障的内容主要是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如果发生意外或疾病,人寿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平等对待原则
在《民法典》中,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分。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享有被保险人所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健康权、身份权等。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死亡,人寿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也应与受益人的权益相等。
四、附随义务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1293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约定的保险服务”。因此,人寿保险公司有义务提供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通知、定期回访等。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这些附随义务,那么受益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五、选择权条款
许多人寿保险产品都包含“选择权条款”,即受益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选择放弃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例如,一些人寿保险产品可能会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然活着,则可以选择放弃保险金,享受其他形式的财务援助。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该种条款。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作为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的赔偿金支付权,同时也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某种附随义务并选择是否放弃保险金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享有的权益,寿险公司负有充分的责任保障。
总结:综上所述,人寿保险作为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的赔偿金支付权,同时也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某种附随义务并选择是否放弃保险金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享有的权益,寿险公司负有充分的责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