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指定投保人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于我国《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 《保险法》第32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有权请求赔偿;但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索赔时,可以要求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也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分配的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订立合同时未明确约定具体比例的,按照比例份额比例计算。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金应当优先支付给受益人。”
3. 另外,《保险法》第35条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减少保险费。”这表明,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来调整保险费。
总结:起来,如果投保人已经确认自己是保险受益人,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除非保险合同中另外有约定,否则保险公司不能要求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投保人无法证明自己是保险受益人,或者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可能有权要求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人如果不知道自己是保险受益人,或者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