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构成卖房合同诈骗的具体条件。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必须是故意为之,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财产利益,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明确指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意图。 其次,从客观行为上分析,合同诈骗罪要求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上述法条中也提到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表明了此类犯罪发生的时间段。 再次,关于受害者损失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的,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这意味着即使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了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的行为,也应该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对于数额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时效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因此,如果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已经超过了相应的追诉期限,则无法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综上所述,要成立卖房合同诈骗,需要满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具体的欺诈行为、造成了受害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以及未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等多个条件。同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需注意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