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的履约行为通常是指在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后,表面上进行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以此来掩盖其真实意图,进而获取对方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 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构成该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只有当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时,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且这些行为已经对合同相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或潜在风险。
- 履约行为的性质:即便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部分履约行为,但如果这些行为本质上是为了进一步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或者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则不影响对其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6〕16号)中指出,即使有少量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影响对整个行为性质的认定。
- 后果严重性:根据《刑法》第2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还要求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这里的“较大损失”通常指数额较大的财物损失或其他重大不利后果。
- 证据标准: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定罪量刑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中的履约行为并不能改变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本质特征,关键在于判断履约的真实动机及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履约的具体情况及目的,以准确界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