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事后追认主要涉及的是在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后,受欺诈方是否可以通过追认的方式使合同有效,以及这种追认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
- 效力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及《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自始无效合同。这意味着受欺诈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维持合同效力,如果选择维持,则需要明确表示追认。
- 追认方式:依据《合同法》第53条和《民法典》第149条,追认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例如继续履行合同、接受对方履行等行为均可视为默示追认。
- 时效限制:《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超过该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自动转为有效。
- 责任承担:即便受欺诈方事后追认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与《民法典》第157条,若欺诈方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 证据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二)》第24条,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情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中受害方的事后追认能够使原本可撤销的合同转变为有效合同,但不影响欺诈方应负之法律责任。因此,在决定是否追认前,建议充分评估利弊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