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关于陈志彪涉及的合同诈骗案件,期望了解其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评判。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陈志彪若符合此条件,则具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资格。
主观故意:陈志彪需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无履行能力或无实际履行意愿,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意图骗取财物(参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欺诈行为:陈志彪是否存在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定金后逃匿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五种典型合同诈骗情形)。这些行为应有确凿证据予以证明。
损害后果:陈志彪的行为须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具体而言,对方因受骗而交付财物,且该损失与陈志彪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涉案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若陈志彪涉案金额达到此标准,将符合入罪门槛。
综上所述,判断陈志彪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结合其主体身份、主观故意、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涉案金额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如上述各项要件均得到证实且满足法律规定,陈志彪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如存在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等情况,其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