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诈骗主要涉及在签订、履行工程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体而言,其成立需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时,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客观方面: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构项目、伪造证明文件、隐瞒真相等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是指为生产、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客体方面: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主体方面: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231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结果方面: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了经济损失,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诈骗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还需具备特定的客观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同时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形与量刑标准。针对此类行为,法律设定了明确的惩治措施,旨在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参与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