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问题核心是:在涉及合同诈骗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可以通过将相关争议内容转为民间借贷的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以及这种转换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刑事责任不可规避: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一旦构成,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其欺诈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即使事后将诈骗所得转化为民间借贷,也无法消除其犯罪性质,不能因此逃避刑事处罚。
民法上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其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行为人与对方订立民事合同采用欺诈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将合同诈骗伪装成民间借贷,本质上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借贷关系。
虚假诉讼风险:第三,若虚构借贷事实进行诉讼,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即便通过法院裁判确定了“债权债务”,但一经查实,不仅裁判会被撤销,行为人还将面临新的刑事责任。
财产追缴与赔偿责任:第四,《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即使合同诈骗款项被包装成民间借贷,司法机关仍会依法追缴并返还给受害人。
诚信原则与公平正义:最后,我国法律体系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试图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合同诈骗行为,严重违反这一原则,司法实践中不会得到支持。
总结来说,无论从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虚假诉讼风险、财产追缴还是法律基本原则的角度考量,将合同诈骗转为民间借贷均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反而可能因欺诈行为导致更多法律责任的叠加。因此,任何企图以此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都是徒劳且极度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