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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靳宁宁?

用户:192****8202 迎泽区 2024-11-27 08:16 合同纠纷 浏览量:11837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姚娟
姚娟*律师/13728647853(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用户提出的“合同诈骗靳宁宁”的问题,主要想了解在涉及合同诈骗案件中,作为当事人靳宁宁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合同诈骗罪的基本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靳宁宁作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四、合同诈骗案件中的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五、合同诈骗案件中的追责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总结

综上所述,靳宁宁作为合同诈骗案中的被告,一方面需要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应诉,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同时,被害人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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