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合同诈骗出纳”可能是指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出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首先,出纳人员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其次,出纳人员是否违反了会计法或金融法规;再次,出纳人员是否因疏忽大意而违反了刑法中的玩忽职守罪;第四,出纳人员是否因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而违反了刑法中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五,出纳人员是否因参与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而涉嫌职务侵占罪。下面分别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出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其具体行为来判断,如果其在合同诈骗中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且达到一定的犯罪程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涉及此类案件的出纳人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