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定个人合同诈骗,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并且给对方造成了财产损失。这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主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要素之一。实践中,可以通过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是否积极寻找解决办法等来判断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行为:依据同一法条,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具体行为均被视为实施了欺诈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指向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物的目的。
损害结果:必须证明因上述欺诈行为导致了被害方实际遭受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订版)第67条,“对于犯罪分子已经取得财物但未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果关系:需明确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受害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如果能够证明即使没有该欺诈行为发生,受害人也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而蒙受同样损失,则难以成立合同诈骗罪。
证据材料: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89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确保获取的信息真实可靠;同时,《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合法证据形式之一的地位,在网络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尤为重要。
总之,认定个人合同诈骗需要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具体欺诈手段及其引发的实际后果等因素,并结合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只有当所有条件都满足时,才能依法作出相应的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