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在于:涉及传真合同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此有何具体规定。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犯罪行为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传真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行为地包括传真传输的发出地和接收地。
被害人所在地管辖:考虑到被害人权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指出,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由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合同存在明确的履行地点,那么该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诈骗财物所在地或诈骗所得财物去向地管辖:诈骗财物所在地、被骗财物转移地或诈骗所得财物的使用、处分地也可视具体情况作为管辖地。
多地管辖冲突解决:若出现多地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最初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的同级人民法院优先行使管辖权;如无此情况,则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在传真合同诈骗案中,管辖权可能涉及犯罪行为地、被害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诈骗财物所在地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案件管辖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