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想要知道的答案是: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果缺乏账本等财务记录,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账本作为财务记录的一种形式,虽然不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唯一证据,但可以作为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手段的重要证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账本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无法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即便缺少账本,只要存在其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电子数据等,依然可以认定合同诈骗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当账本缺失时,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调取银行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以及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来补强证据链,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对于仅有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仅有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法院在审理合同时,会综合考虑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账本缺失情况下的其他间接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账本缺失的情况下,法院将严格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保最终判决基于充分且确凿的证据之上。
综上所述,账本的缺失并不意味着合同诈骗案件无法定罪,关键在于是否有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