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意在了解合同诈骗的主要诈骗形式,期望从资深高级律师的专业视角出发,从五个方面对合同诈骗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希望援引最新的、完整的中国法律依据原文,文字表述不少于500字。以下为详细解答:
一、虚构主体或资质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构主体或资质欺诈是指行为人伪造、虚构公司、企业等合同主体身份,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利用虚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使对方当事人误信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从而与其签订并履行合同,进而骗取财物。
二、虚构标的物或权利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6〕12号)第二条规定:“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虚构标的物或权利欺诈是指行为人在合同中虚构不存在的货物、服务、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标的物,或者谎称自己拥有某种权利(如债权、股权、专利权等),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应对价,实则并无履行能力或并无所宣称的权利。
三、虚假承诺或夸大履约能力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6〕12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三)虚构主体资格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虚假承诺或夸大履约能力欺诈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身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条件,却故意夸大其资金实力、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市场份额等,通过口头承诺或书面合同条款误导对方,使对方基于对其履约能力的信任而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
四、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诈是指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通过捏造事实、隐瞒重要事实(如货物质量瑕疵、债务状况、诉讼纠纷等),制造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假象,诱使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五、恶意串通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作案或者单独作案,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恶意串通欺诈是指行为人与其他个人或单位事先通谋,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利用合同关系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种欺诈形式往往涉及多方合谋,欺诈行为更为复杂隐蔽,对受害方的损害更为严重。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的诈骗形式主要包括虚构主体或资质、虚构标的物或权利、虚假承诺或夸大履约能力、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及恶意串通等五种类型。这些欺诈行为均违反了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遭受合同诈骗的受害者,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