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在刑事犯罪中,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诈骗与合同诈骗行为,是否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法律定性层面: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两者虽有重叠但犯罪构成要件有所不同,诈骗罪侧重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
罪数认定层面:根据《刑法》理论中的“一行为触犯数法”原则以及《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犯罪过程中,既有普通的诈骗行为,又有利用合同形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且满足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上应视为数罪。
实质竞合考量:司法实践中,若合同诈骗行为是诈骗罪的一部分或者说诈骗行为包含在合同诈骗之中,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
量刑平衡因素:在确定是否数罪并罚时,法官还会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数额、悔罪表现等因素,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的判决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来判断,若能明确区分出两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则可能实行数罪并罚;否则,可能会认定为一罪。
总结:综上所述,在我国刑法体系下,对同时涉及诈骗和合同诈骗的行为,是否需要数罪并罚需综合考量其犯罪行为的独立性、社会危害性及竞合关系等因素,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对于具体的案件,必须通过详细的案情分析才能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