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是:在合同诈骗案中,作为中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收取的好处费如何处理?
首先,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如果中间人在明知对方有诈骗意图的情况下参与其中,帮助实施合同诈骗,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若中间人与主犯存在共谋或明知而参与,则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即便中间人不知情,但其提供帮助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即使中间人不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但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也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对于中间人收取的好处费,应依法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后,对于不知情的中间人,如果能证明其确实不知情且未参与诈骗活动,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收取的好处费仍需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中间人在合同诈骗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其主观状态及具体行为,但无论何种情况,收取的好处费均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