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用户提问关于“杨胜任合同诈骗案”的情况,寻求对该案件的法律分析和相关中国法律依据。以下将从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分析】
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表明,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欺诈行为与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必须是出于故意。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诈手段意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客观行为: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包括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具体表现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结】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构成需满足特定的法律要素。对于杨胜任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体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如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