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辩护需围绕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欺骗行为、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障碍具有正当性或合理性、合同相对方对合同内容有充分认知且自愿签订、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等方面展开。
针对合同诈骗案件,辩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主观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时应重点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因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例如,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但签订合同时并未预见该情况发生。
- 客观行为:同样根据《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若能证明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没有采取任何欺诈行为,而是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则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如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 履行障碍:当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时,需查明原因是否属于合理范畴。《民法典》第577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在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若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违约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并非行为人故意为之,则不属于合同诈骗范畴。
- 相对方认知:《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只有当相对方确实受到欺骗并因此作出错误决定时,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辩护时可强调合同签订前已充分告知相关信息,对方基于自身判断同意签订。
- 社会危害性:《刑法》第13条提到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那些虽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未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情形,不宜轻易定性为合同诈骗。辩护时应强调即使存在违约,其性质轻微,不足以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总之,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多个维度综合考量。实践中,只要能够有效证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未采取欺诈手段,即可避免被认定为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