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合同诈骗案中,若证据不足,案件是否会被退回侦查或不起诉,以及相关决定背后的法律考量因素。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对此进行解析:
立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这意味着即使案件已经立案,但在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合同诈骗的情况下,检察院仍可能退回补充侦查或直接不起诉。
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达到这一证明标准时,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可能退回侦查或不起诉。
程序正义:我国法律强调保护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证据不足则无法确保公正审判,故需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补侦与再议:对于证据不足的合同诈骗案,侦查机关可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若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当合同诈骗案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时,案件确实可能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甚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既是法律规定的处理程序,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坚守无罪推定原则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