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属于结果犯的问题,即该罪名的成立是否必须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确实是一种结果犯,其构成要件要求有实际的财产损失发生。
定义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后果,表明合同诈骗罪是一个结果犯,即需要有实际的财产损失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等。这些条款均指向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结果。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这实际上也是对结果犯属性的一种体现,因为这些标准直接关联到受害方财产损失的程度。
案例分析:在实践中,法院判决合同诈骗罪时通常会考量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即便被告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但如果最终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辩护策略: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被告而言,如果能够证明自己虽然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但并未实际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则可以此作为辩护理由之一,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作为结果犯,其成立需以实际财产损失为必要条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关注并证明财产损失的实际发生与否,是关键的法律考量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