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实施合同诈骗时必须具备的主观故意和目的。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即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物后,意图永久性地占有这些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三)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的;(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列举了多种具体的欺骗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这些手段都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还需要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手段而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直接导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中,明确要求“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里的“骗取”即强调了因果关系的存在。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手段、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以及因果关系。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认定该罪的重要依据。